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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设局关于《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〉第1号修改单(征求意见稿)》《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〉第1号修改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
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4-12
  • 发布者: zonghai
  • 来源: 本站 燃气蒸汽发生器/真空热水锅炉
  • 阅读量:262



为进一步加强锅炉、气瓶安全监管,我局组织对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和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,现将《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〉(TSG 11—2020)第1号修改单(征求意见稿)》(见附件1)、《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〉(TSG 23—2021)第1号修改单(征求意见稿)》(见附件2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:


1.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(http://www.samr.gov.cn),通过首页“互动”栏目中的“征集调查”提出意见。


2.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jsfgb@csei.org.cn,邮件主题请注明“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第1号修改单(征求意见稿)”或“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》第1号修改单(征求意见稿)”。 


3.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(邮编:100029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第1号修改单(征求意见稿)”或“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》第1号修改单(征求意见稿)”。


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1日。


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(TSG 11-2020)第1号修改单 (征求意见稿) 【说明:本修改单是对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(TSG 11—2020) 2020年10月第1版的 修改。】

1. 正文  条款号        原文内容:

1.3 不适用范围 (1)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(直流 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, 水容积按照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 总容积计算,下同)小于30L,或者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.1MPa的蒸汽 锅炉;  

修改后内容:

1.3 不适用范围 (1)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(注1-5) 小于30L,或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0.1MPa的蒸汽锅炉; 注1-5: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,根 据锅炉给水止回阀出口至锅炉蒸汽出口 阀以内的承压部件汽水空间的几何容 积,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(不考虑 制造公差并且圆整。一般需要扣除永久 连接在锅炉内部的内件的体积)。没有 给水泵的封闭循环锅炉,按锅炉使用前 一次性注入的水的容积计算。如果锅炉 的换热系统、燃烧系统、安全装置、控 制系统和给水系统与其他锅炉不完全独 立,有共用部分,锅炉容积按相连的锅 炉容积之和计算。



大西热能提供免监检,几何水容积小于30升的合规燃气蒸汽发生器设备,特检院检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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